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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4-09-13 09:2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宁波日报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宁波自然条件优越,古树名木资源丰富。当前,宁波有古树6000多株,最高,树龄达1559年,其中,树龄500年以上的有500多株,有名木8株。

近年来,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保护意识不强、养护责任不明、保护措施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古树周边生长环境和空间受到挤压,工程损坏、人为破坏等现象时有发生,亟须强化立法保护。

《规定》指出,古树名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科学保护的原则。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具体协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根据捐赠、捐资或者认养约定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定等权利。

《规定》还鼓励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开展古树名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