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通知公告

《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4-09-13 09:2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宁波日报

昨天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当前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面临“数量上升”和“难度加大”的双重压力。2023年,全市院前急救机构救治人次达到15.8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6.4万人次,比2020年分别增长了21.5%、113%。

《条例》紧紧围绕“急”与“救”这两个关键点,通过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规程、严格反应时限、强化工作衔接等,健全质量控制和监督体系,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相关经验措施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强化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全环节、全流程、全方位监督管理,进一步贯通各环节上的堵点,打通院前医疗急救流程“关键一公里”。

聚焦服务能力提升,《条例》以保基本、强队伍、建机制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统筹保障用地空间、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人员队伍建设等措施补齐相关短板,为不断提升院前医疗急救能力提供有力保障。《条例》要求市、各区(县、市)分别设置一个急救中心,并配备满足生物、化学等污染防控要求的清洗消毒场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急救点,并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急救点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的要求增设。

聚焦社会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条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专业急救与公众参与急救相结合,分别对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完善急救培训体系、明确急救设备配置、保障急救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积极引导和有效组织各方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营造共同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条例》还针对化工园区及高山、离岸海岛等偏远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海上医疗救治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打造具有宁波地域和产业特色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