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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三措并举推进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优质高效办理

发布时间:2025-01-02 09:2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今年,宁波市针对近年来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多、律师代理申请多的现状,以海曙区、镇海区为试点,通过“建立一套机制、梳理两张清单、提供现场三服务”,积极探索有效方法,优质高效办理土地征收领域信息公开申请,努力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

一、建立一套多方协同机制

(一)建立三级联动机制。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自下而上报备机制,一旦收到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第一时间应向上一级政府、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级住建、征收部门沟通。对疑难、复杂、反复申请,由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召集法院、司法等单位及属地政府等单位进行答复前研判,化问题为议题,集中会商会诊,变单兵作战为协同作战。

(二)建立多方审查机制。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起草答复意见后,先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把关,再提交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报送区(县、市)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形成最终答复意见后,行政机关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确保答复依法依规。

(三)建立定期研讨机制。建立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本级司法部门、本级法院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开展疑难复杂案件分析研讨,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由法院对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避免问题重复发生。

二、梳理两张高频申请清单

(一)梳理高频申请。围绕土地征收领域信息保存主体“难定”、历史资料“难寻”、公开属性“难辨”等问题,通过查阅近五年涉及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征收领域的高频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逐项进行分析比对,梳理形成《集体土地征收领域高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录清单》及《国有土地征收领域高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录清单》。

(二)厘清公开主体。根据土地征收流程进一步厘清目录清单信息名称、制作单位、保存单位、公开主体、答复建议等明细,从源头上规范“是什么信息”“由谁制作”“保存在哪里”“谁第一获取”等内容,为依法依规答复打好基础。

(三)划定新旧区别。针对本质为同一事项,实际上因新旧政策交替而导致信息名称不同的现状,明确时间节点,确保经办人成为“明白人”。如国有土地征收领域,2011年1月之前的“房屋拆迁许可”等同于之后“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领域,2022年5月之前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等同于之后的“土地征收预公告”,目录清单均予以备注说明,方便群众理解知悉。

三、推出三项便民服务场景

(一)设置办公现场标牌。在项目现场设置办公点,门口或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办公告示牌、征收公示栏、作息时间表及服务、监督电话,指派熟悉政策、熟悉业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上门群众,方便群众现场咨询政策、查询信息、解答疑惑、办理签约手续,满足群众“问”的需求。

(二)规范现场查阅点。一方面,对征收信息进行分门别类,张贴于项目现场的征收公示栏,方便查看。另一方面,通过在现场安放电子触摸屏的方式公开信息。群众在电子触摸屏上访问宁波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开信息系统、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以“传统+数字”方式,查询有关征收信息,满足群众“查”的需求。

(三)开设多元化服务点。在有条件的现场办公场所,组织房产中介、金融服务、电信办理、住房维修基金、搬家公司等单位现场设立服务点,为被征收群众提供“一条龙”“人性化”服务,满足群众“办”的需求。


附件:1.集体土地征收领域高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录清单

2国有土地征收领域高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录清单


附件1


集体土地征收领域高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录清单

(县级政府受理申请)

2024年

编号

阶段

信息名称

制作单位

保存单位

(排序第一为

第一获取机关)

公开主体

答复依据

说明

1

立项阶段

项目规划审查意见、选址意见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资规

部门

区(县市)

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资规

部门


2

成片开发材料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

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3

立项文件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

发改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发改局


4

十四五规划(五年规划)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5

国民经济年度计划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

发改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发改局


6

国土空间规划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

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7

项目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8

报批前

土地征收预公告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

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

9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

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

1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征管中心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包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方案

11

勘测定界成果表/勘测定界图

做地主体

做地主体/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

12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

13

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

14

现状调查确认表

乡镇(街道)/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5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做地主体

做地主体/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或其它条款


16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函

被征地村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

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征管中心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包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方案

备注

2022年5月27日以前,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三轮公告;2022年5月27日及以后,为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四轮公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该文件未公开发布)

18

协议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甲方

甲方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甲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乡镇(街道)

19

报批阶段

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

市政府

区(县市)资规部门/市资规局/市政府

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0

省级及以上政府批文

省级及以上政府

市政府/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备注

2022年5月13日以前,报批材料为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2022年5月13日及以后,报批材料为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该文件未公开发布)

21

报批后

土地征收公告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主动公开(张贴)

22

征地补偿费票据

被征地村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县市)资规局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资规部门


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区(县市)住建局

区(县市)住建局

区(县市)

住建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住建局


备注

有的项目征地信息在“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答复前应先登录该平台,再根据查询结果起草答复书


附件2


国有土地征收领域高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录清单

(县级政府受理申请)

2024年

编号

阶段

信息名称

制作单位

保存单位

(排序第一为

第一获取机关)

公开主体

答复依据

说明

1

征收启动前立项阶段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

发改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发改局。

仅限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情形。

2

四项规划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属于证明材料附件)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

发改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发改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或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资规部门

区(县市)

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资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八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为国土空间规划。

3

征收决定阶段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含征收四至范围或征收范围图)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县市)政府网站、房屋征收现场主动公开。

4

意愿征询启动公告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仅适用于旧城区改建项目。

5

意愿征询结果公告(含意愿征询时间、意愿征询投票结果、是否启动征收程序的结果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6

入户调查通告(含调查登记范围、调查登记时间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7

初步调查结果公告(含房屋权属、房屋区位、房屋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8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公告(含调查登记范围、调查登记时限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9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告(含发布调查公告的情况、收到提交材料及核查的情况、认定结果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10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县市)政府网站、房屋征收现场主动公开。

11

听证会通知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有50%以上被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条例规定时须召开听证会。

12

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公告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县市)政府网站、房屋征收现场主动公开。

13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或其它条款


14

补偿款(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材料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目前一般提供为银行进账单

15

房屋征收决定(含征收补偿方案)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在区(县市)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备注:2011年之后,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该项名称为:房屋征收决定;
等同于2011年之前的“房屋拆迁许可”,由市住建局制作,一般由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或者乡镇(街道)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留存。

16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政府网站、房屋征收现场主动公开

17

征收评估

阶段

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公告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18

评估机构选取报名公告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协商不成情况下存在该政府信息。

19

评估机构确定公告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20

初评结果公示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现场张贴

21

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

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被征收人可通过宁波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22

补偿安置阶段

签约搬迁期公告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现场张贴

23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公告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仅限于旧城改建项目。

24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区(县市)征收中心

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

被征收人可通过宁波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25

领款安置情况(安置用房情况、安置房抽签定位通知、抽签结果公告、结算通知)

区(县市)征收中心或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或乡镇(街道)

区(县市)征收中心或乡镇(街道)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或乡镇(街道)

根据实际情况指向相关单位

26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区(县市)政府

区(县市)政府\区(县市)征收中心\乡镇(街道)

区(县市)

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在区(县市)政府网站、房屋征收现场主动公开


备注:2011年之后,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该项工作名称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材料;
等同于2011年之前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相关材料,由市住建局制作,一般由区(县市)房屋征收中心或者乡镇(街道)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留存。

27

其它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标准描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根据实际情况指向相关单位

经营性用地公开主体为市资规局,其余为区(县市)资规部门

28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标准描述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

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资规部门


29

新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标准描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根据实际情况指向相关单位

经营性用地公开主体为市资规局,其余为区(县市)资规部门

30

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标准描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及批准文件)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市资规局、区(县市)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根据实际情况指向相关单位

经营性用地公开主体为市资规局,其余为区(县市)资规部门。有的招拍挂出让文件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上主动公开。

31

国有土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标准描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附图)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资规部门

区(县市)资规部门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资规部门


32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发改局

区(县市)发改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指向区(县市)发改局


备注

目前,宁波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2017年之后部分项目概况、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告公示等相关信息,其中调查结果、评估结果、补偿结果等信息需被征收人输入身份信息进行查询,但每个项目略有不同,目前并非每个项目都会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该平台。